株洲网讯(李卉 袁方晨 欧建)周女士外出散步突遇藏獒袭击,全身多处被咬伤构成十级伤残,容貌还受到了影响。关于赔偿事宜,周女士与藏獒主人曾某几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。之后,周女士向天元区法院起诉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1824.9元。昨日,记者从法院获悉:经过一审、终审,周女士获赔34000余元。
去年5月1日,家住天元区源园小区周女士到位于138栋前的公共草地上散步,这时曾某也带着她的爱犬——藏獒在此处玩耍。周女士突然遭遇藏獒袭击,面、手、腿等多处被咬伤。曾某将其送往市防疫站急救,并于同日转入一医院。治疗一个月后出院。期间,曾某承担了医疗费用。出院后的医药、鉴定费用均由周女士自己承担。
之后,周女士向法院起诉,要求赔偿各项费用91824.9元,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37635元。同年10月9日,法院受理了此案。法院认为,周女士在事发时,被藏獒突然袭击,且多处咬伤,精神遭到了巨大惊吓,身体也遭到重创,经过整容科会诊结论会影响容貌,故被告曾某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慰问金是有必要的,法院认为8000元比较适宜。此外,司法鉴定得出的3800元整容费,法院也予以认可。
最终,法院判决曾某赔偿周女士各项损失34000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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